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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芙蓉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05-23     来源:芙蓉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专门机构。本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业务办理。各单位应当明确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机构,并公开办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上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二)明确专人负责。各单位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与审查

    1.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行政机关可按下列不同情形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证明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的,还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

    2.申请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或指定的集中受理点当面提交申请;

    2)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设置的网络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申请;

    3)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

    3.受理

    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审查申请形式要件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要素是否完整,要求是否明确。一是要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明了准确,特征性描述准确;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形式和获取方式要求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5.保密审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意见征求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答复环节

    1.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

    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该征求意见期限不计算在上述正常办理20个工作日以及延期答复的期限内。

    2.分类答复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答复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形式

    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其他事项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处理情况应当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

    2.关于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投诉、行政诉讼(复议)

    关于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投诉举报问题和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诉讼(复议)问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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