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凯发一触即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凯发一触即发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5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对工作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与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
2018年芙蓉区制定出台《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芙政发〔2018〕22号)后,相关单位对照文件要求抓好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辖区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总体安全稳定。此后,芙蓉区各相关单位陆续进行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较大,且湖南省委、省政府和长沙市委、市政府陆续对省级、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特对《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坚持绿色发展、持续提升城区品质,建设生态宜居宜业精美城区。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芙蓉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和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芙蓉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3)依法规范,响应保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响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日常培训演练能力,调动现有专业人力,物力的积极性,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将原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整为芙蓉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二级调研员(常务)、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外事办)、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芙蓉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各街道(园、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调查、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督导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审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承担区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指导、督查隆平高科技园、各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一网四库”;完成区政府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以及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办(外事办):负责涉外、涉港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中小学制定并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电力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供电工作。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的停电、限电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开展善后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截污工程、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理工程(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因水污染、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动物防疫、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疫情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水面垃圾、油污等的清理打捞工作。
区商务局:参与加油站、储油库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旅游领域及体育场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引发的较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申请、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供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道路应急抢险工作,负责督促开展浏阳河(芙蓉段)河道保洁工作,协调燃气公司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供气工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建筑垃圾违法收集运输和处置、渣土违法消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道路应急抢修工作。
区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渣土运输、环境卫生、固废处理等方面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承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监测信息;会同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资源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芙蓉执法大队:牵头与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其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管控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的侦办工作和放射事故处置现场的安保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对有燃烧、爆炸风险的事故现场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转移或者维护作业;负责对现场消防废水的清消处置工作,组织参加伤亡人员搜救;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开展紧急状态下辖区有毒化学物品管理、处置、转移,防止发生衍生灾害;联合区公安分局进行现场抢险和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区交警大队: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要的交通管制工作。
各街道(园、局):负责及时上报辖区突发环境事件至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环境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3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负责在省、市环保专家库及各行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资深专家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涉外事务组等。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一般由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第三方检测公司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4)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区公安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7)涉外事务组。由区委办(外事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通报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配合协调上级部门处理对外交涉、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2.5 现场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园、局)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实现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街道(园、局)应当在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区凯发一触即发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报市凯发一触即发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报省凯发一触即发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报省凯发一触即发发布。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区县的,区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及时通报相邻区县凯发一触即发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提请市凯发一触即发按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区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凯发一触即发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3.3.4 信息通报
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四级。
4.1.1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启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凯发一触即发启动Ⅲ级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凯发一触即发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4.2.1 Ⅰ、Ⅱ、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市凯发一触即发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在省、市凯发一触即发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凯发一触即发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Ⅳ级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街道(园、局)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力量增援。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各街道(园、局)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县通报情况。
(5)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4.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蔓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园、局)、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员必要生活和医疗条件。
4.3.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转运救治重症伤病员。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7 跨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
如需向毗邻区县政府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也可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道(园、局)派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对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区级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与报告
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各街道(园、局)和相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知识学习,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不断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有关部门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交通运输局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交警大队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和演练
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3 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指全区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长沙市芙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芙政办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生环委及其职责
2.2 区生环委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区生环委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会商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启动、调级与解除
4.3 预警响应
4.4 部门联动
4.5 区域应急联动
4.6 信息报送与发布
5. 监督检查与公众参与
5.1 监督检查
5.2 公众参与
6.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8. 责任追究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
长沙市芙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修订目的
建立健全芙蓉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芙蓉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及隆平高科技园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和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为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芙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区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域,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街道(园、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配合市级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各部门单位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做好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1.5.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街道(园、局)、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理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6 上下联动,积极响应。加强与长沙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积极响应芙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上级预案要求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生环委及其职责
市级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生环委)负责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各街道(园、局)及相关单位为区生环委成员单位。
区生环委统一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向长沙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及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对工作;完成市环委会、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生环委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生环委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区生环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生环委应急工作部署;督促各街道(园、局)及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专家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检查和指导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专家库和信息数据库;承担区生环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生环委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区生环委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小组:
2.2.1 监测预警组
由长沙市芙蓉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牵头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区生环委提供监测数据及预测、预报信息。根据区生环委统一调度进行预测预报,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2.2 专家组
由区生环委办公室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论,提供相应建议、对策和技术指导。
2.2.3 督导检查组
负责对各街道(园、局)、相关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调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及影响调查评估等工作。
2.2.4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与,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工作。
2.3 区生环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配合协调省、市、区各主流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及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新闻舆论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发现相关舆情及时通报区生环委办公室。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完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组织开展中小学生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科普教育。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制定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协助指导督促各街道(园、局)监督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督查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经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以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为重点的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等应急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应急诊疗,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预警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影响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负责协调天然气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负责区生环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指导制定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区交警大队:负责按照上级交警部门发布的交通限制、分流措施等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管制相关工作。
各街道(园、局):做好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监测与会商
区生环委办公室牵头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天气定性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个级别: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不启动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 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I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 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预警发布、启动、调级与解除
4.2.1 预警发布和启动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由市级发布和启动,当接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区生环委办公室主任立即报告区生环委常务副主任。经同意后,通过文件传真、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网站向各街道(园、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4.2.2 预警调级与解除
根据空气质量和天气预警信息,市级组织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区级相应调整,并报区生环委常务副主任。
4.3 预警响应
4.3.1 预警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预警响应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三个等级。
4.3.2 应急响应
市级发布预警时,区生环委办公室根据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预警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启动预警,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3.2.2 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工地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全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所有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工地停止渣土施工和运输、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措施。
全天24小时禁止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工程运输车在京港澳高速以西区域(不含边界道路)通行,并对以上区域内的其他货运车辆进行严格管控;启动国一、国二排放标准汽油车京港澳高速以西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内交通限行措施;突出“东西向禁桥隧、南北向禁干道、重点部位禁区域”三个层面,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暂停施工场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
城市道路按常规应急处理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针对重点区域增加洒水降尘1次以上,保证道路无积砂、积泥、积尘。
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燃用散煤。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本行政区域占比的10%。
4.3.2.3 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黄色预警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在工业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停产、限产工作,减少全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启动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汽油车京港澳高速以西(不含边界道路)内交通限行措施;突出“东西向禁桥隧、南北向禁干道、重点部位禁区域”三个层面,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京港澳高速沿线喷雾降尘装置全面开启;建成区所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限制使用。
城市道路按常规应急处理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针对重点区域增加洒水降尘2次以上,保证道路无积砂、积泥、积尘。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本行政区域占比的20%。
4.3.2.4 红色(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 摄氏度,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橙色预警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在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的基础上,万家丽路以西的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单日禁止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双数的机动车通行,双日禁止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单数的机动车通行;尾号为字母的车牌,统一按照“0”进行管理),除新能源汽车、执行任务的军警、急救、工程抢险、市政维护、邮政投递、银行武装押运机动车、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外。
城市道路按常规应急处理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针对重点区域增加洒水降尘3次以上,保证道路无积砂、积泥、积尘。
通过上述减排措施与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本行政区域占比的30%。
4.4部门联动
预警响应启动时,区生环委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园、局)、企事业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
4.5区域应急联动
当达到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区生环委办公室协调各街道、园区进行区内区域应急联动,及时进行调度和会商。
当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区生环委办公室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协调各区县开展重污染天气区域经济联动。区生环委办公室接到市环委会指示后,立即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并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4.6信息报送与发布
区生环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督导各街道(园、局)、各相关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及响应工作,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区通报。各街道(园、局)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响应信息报区生环委办公室。区政府配合市级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监督检查与公众参与
5.1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日内,由督导检查组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5.2 公众参与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管,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6.评估总结
红色(I级)预警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检查组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追究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生环委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上报区生环委办公室。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区生环委办公室应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指导。区生环委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预警响应等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7.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等经费。
7.3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预警响应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区生环委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生环委应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人员信息库,明确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预警响应状态下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预警响应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指导与宣教。
8.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蓄意破坏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或严重阻碍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 预案宣传
区生环委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1.2 预案培训
区生环委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1.3 预案演练
区生环委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9.1.4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生环委应及时提请区政府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生环委认为应当修订的。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芙蓉区凯发一触即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芙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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