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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社保•每周一课】什么情形下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怎么办?

发布时间 : 2024-03-25     来源: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一、以下情形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

1.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2.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温馨提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二、办理方法:

1.登录“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www.12333.gov.cn),点击【个人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2.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点击【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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