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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发布时间 : 2022-07-26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字体大小:

近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大局,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打造现代化新长沙建设标杆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院党组践行一切工作“从政治上看”,成立区检察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保各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落地落实。制定出台《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聚焦服务保障芙蓉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明确工作重点和方法措施。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工作理念从“办得对”向“办得好”转变,切实担负起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

(二)聚焦主责主业,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提供丰富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犯罪,维护平等竞争、公平有序、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2021年至今(下同),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取“保护费”、强揽工程、阻挠施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危害企业发展的犯罪活动,批捕33人,起诉33人。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以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起诉89人,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惩治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批捕99人,起诉1313人。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破坏企业创新发展的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批捕76217人,起诉3560人,严防经济案件酿成社会事件甚至引发政治风险,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税收征管、执法司法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犯罪,批捕710人,起诉816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准确把握办理涉企案件司法政策,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慎办理涉企刑事犯罪案件,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建立并完善涉企案件处理公开听证、风险评估等制度,努力减少因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对积极挽损、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四类人员”(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者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案件不批准逮捕9人,不起诉50人。针对涉企“既不移送起诉、也不撤销案件”的刑事挂案进行逐案审查、专项清理,共清理“挂案”4件,着力减轻企业涉诉负担。在处理涉罪企业及负责人的相关案件时,慎重运用司法强制措施,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一律不封、不该冻结的财产一律不冻、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将司法温度贯穿办案始终。加强涉企案件追赃挽损,及时配合、监督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如依法对芙蓉区纳税大户湖南鱼小丸网络科技公司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挪用资金1000多万元的行为予以刑事追诉,并同步开展追赃工作,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督促涉罪企业规范守法经营。我院作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情况,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在办理本辖区湖南民营百强企业、纳税大户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涉嫌串通投标案过程中,得知在衡阳还涉嫌犯罪,涉案金额近2亿元,很可能会被起诉判刑,我院积极协调衡阳司法机关将该案移送到我院并案处理,将该公司纳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督促其整章建制,调整经营思路和方向,合法依规经营,重回“湖南省百强民营企业”行列,2021年度上缴利税近9000万元,该案的成功办理获区委主要领导的肯定。

 ——做实做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为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和保障。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受理和审查程序,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着重办理涉企案件中因裁判不公、程序违法、执行有误、执行不力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加大对涉企虚假诉讼案件查办的力度,深入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依法对涉企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28件,均被法院采纳。如我院办理的长沙市交通执法局对辖区某客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该客运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受理后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查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该公司行政处罚数额过高,遂同时向法院和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原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降低至3000元,法院亦采纳本院检察建议撤销准予执行裁定,该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积极稳妥做好涉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坚持公共利益和企业权益“双保护”,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既稳妥有效修复受损公益,又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损害企业发展权益。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先行诉前约谈协调,促其自查自纠,对整改到位的不再启动诉讼程序。共立案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5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9件,提起公益诉讼2件,所有涉企公益损害问题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三)延伸检察职能,提升服务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质效。不断更新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打通服务经济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倾尽全力帮助企业解忧纾困。构建“亲”“清”检企关系,与湘湖管理局、区自贸事务中心等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上门检察服务。我院积极协助协调异地检方对辖区湖南恒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每年纳税约500万元)、湖南数朗实业有限公司每年纳税约150万元两家企业开展合规审查,争取对上述两公司作不起诉处理,为在外地发展遇困的辖区企业提供司法保护,同时又积极协调其中一家企业将税收转入本区,争取税收来源,为财政减负。我院在办理“亚太三农”传销案追赃挽损过程中,积极协调引进湖南山水集团等优质企业,为涉案企业盘活资产的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000余万元。另我院在上述办理的辖区客运公司申请行政检察监督案中,针对该客运公司部分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而被行政处罚的问题,一方面督促企业尽快完善道路运输证办理的相关手续,一方面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快为对该企业道路运输证办理,促使该企业合法经营的同时,为企业经营解除后顾之忧。

——不断完善检企服务对接机制。主动做好与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加强经常性联系,常态化邀请参加“检察开放日”、座谈会等活动,及时通报检察工作动态,主动听取意见建议。用好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的企业信访窗口及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对8件涉企控告、申诉、举报快速受理、优先办理,提供了更智能、更精准、更贴心的检察服务。

——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功能,大力宣传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员工知法守法,主动抵制逃税漏税、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检察机关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干警对民营经济重要地位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还有一定差距,把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割裂对待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办案、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的情况。

二是对标高检院“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区委“标杆区”建设目标,服务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在服务优化法治环境的职能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法律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检察机关与企业对接的深度还不够,检企双方沟通交流渠道不够畅通;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司法衔接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举措更多地停留在倡导性层面,规范化、制度化约束欠缺,营商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多元合作机制尚未形成。

四是检察人员办理涉企案件专业能力和水平还需提升。办理涉企专业领域案件,探索实践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为园区、自贸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等,对检察人员知识更新和综合素质提出了全新挑战;同时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未得到有效缓解,条线人才储备不足,提供的检察服务尚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法治化营商环境需求。

三、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路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使命感。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企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主动对标“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市、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精神,深化落实检察环节维护企业权益各项措施,以更大力度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切实保护好企业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合法经营并重,突出打击重点,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与方式方法,依法严惩各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审慎办理企业及其投资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一步推深做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帮助企业“真合规”“真整改”,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办了案子、垮了企业”。

(三)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持续加强对涉企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弱项,补短板,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大权利救济和追赃挽损力度,注重监督实效,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四)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供更多优质检察服务。主动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企业家代表的沟通协作,准确把握企业和投资经营者的司法需求,提高服务工作针对性。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对涉企、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由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专门办理、专门研究、专门指导,特别是加强精细化办案和前瞻性研究,提高办案质效。

(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更加注重同频共振凝聚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要既做监督者又做促进者,激发调动各方面积极要素,共同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立足自身职能,同法院、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园区、自贸区等在重大案件协调、重大矛盾化解、重大改革推进、重大风险防控、重大项目建设、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推动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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